2012年11月30日下午,付某从山上挖笋回家,在家门口看到姑姑向自己打招呼,付某却以为姑姑是在骂他,于是手持锄头进行追打,一直追到付某奶奶家。在厨房里,付某看见奶奶正在切菜,以为奶奶也在对他进行谩骂,便拿起锄头将其打死。
经鉴定,付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发时正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以付某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为由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的意见。检察机关受理后,仔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走访了付某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家属,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付某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处于发病期,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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